一、前言
常見的極限運動包括花式滑板、花式單車、花式滑浪、飛鼠裝、跑酷、生存遊戲、攀岩、衝浪、寬板滑水、彈跳床等。其中,滑板、衝浪受到較大的矚目。本文即針對滑板運動就二名玩家先後衝上滑板跑道並發生碰撞事故乙案,摘錄一審、二審共兩則判決,試圖帶讀者了解從事極限滑板運動時,最須注意的安全事項。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一)極限運動場相關規則指出:使用者須穿著完整護具,且坡道若已有一人下場時,他人不可進場,並須隨時注意彼此安全
『參諸台南市青少年極限運動遊戲場使用管理辦法比賽區第四、五、六點:「使用者必須戴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斜坡道具每次使用只限一人使用,以避免發生衝撞危險」「不可做超越自己能力的動作,並隨時注意他人之安全」等語;及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96年3月9日極限協春字第10號函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關於提供從事極限運動時應注意之相關規則為:「從事極限運動人員,應配戴頭盔、護膝、護肘等相關安全裝備,以維護自身安全」等語;以及同協會96年9月18日極限協春字第38號函覆所附該會96 年第1次技術委員會紀錄表示:「1、極限運動場中已有人在場滑行,第二人不可以進場使用,為避免發生碰撞危險;2、使用極限運動場之人,在場可以作空中180度轉體及背對滑行;3、使用極限運動場之人,在場中可以變換滑行路線」等語。可知,從事極限運動因使用者之速度快、衝力大、難度高,具有相當危險性,故於從事此類運動時,須特別注意遵守己身及他人之安全措施。雖上開管理辦法有標明「比賽區」之字語,惟其所規定者,仍應為一般使用運動場時亦須遵守之事項,尤其上該辦法並有提及「未成年兒童需由家長陪同入場,請勿攜帶飲料、食物,不可任意丟棄圾垃、禁止吸煙、飲用酒精飲料、施用各類麻醉興奮藥品」等規定事項,益見一般人於非比賽而使用該場地時,亦應遵守上開辦法。從而本件案發場地雖如告訴人所言,是如公園之開放空間,任何人均可使用,惟於使用時仍應注意自己及他人之安全,於不影響他人運動及安全之範圍內使用場地道具,並應遵重他人使用之權利,是以被告與被害人及其他在場之使用者,才會同時在南北兩側弧板停留,等候他人每次使用斜波道具完成動作後,再下場進行自己之動作。惟下場前務須確認場中是否已有人在場滑行,如有,第二人即不可以進場使用。查本件被告於案發當時,既有配戴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等安全配備,且下場滑行前,並無人在場內滑行,又其所從事上開轉體動作,是使用極限運動場者被容許之正常變換動作,且該動作對被告而言應算正常、簡單之動作,亦經證人乙○○證述如前,睽諸上開管理辦法及上開協會函文意旨,即難謂被告有何違反上述相關規則之處。』
(二)若A已先進場,則由於A無法確知B究竟會不會進場,更無從判斷預見碰撞之結果,遑論有及時閃避之可能
『被告雖於出發下滑前已知對向弧板有其他人包括被害人站立其上,然當時並無人下場使用斜坡道具,則被告於是時下場做上述轉體動作,對其他人之安全並未造成影響,而其他人既同為場地使用者,亦應明瞭並遵守該場地規則,即應待被告使用完斜坡道具完成動作後,再下場做滑行動作為是。準此,即難謂被告於出發下滑前既已知對向弧板有被害人站立其上,仍下滑做轉體運動,而未先告知被害人及制止被害人下滑,有未盡注意他人安全義務之過失。…被告於先行進場滑行及背對被害人之情況下,實難於完成轉體落地前,即能預見被害人自後滑下,並於完成轉體落地而與被害人發生碰撞之瞬間,猶有時間及時反應並加以閃避之可能。』
(三)若A已先進場,則應注意他人使用狀況安全者反而應為其後才進場的B,即便實際上係B受有損害
『本院囑託「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鑑定本件肇事責任…準此,被告於使用場內斜坡弧板道具前,固應注意他人使用之全安,然其於確定無人下場滑行後,始早於被害人之前,先行下滑使用場內斜坡弧板道具,則此時,應注意他人已有使用狀況之安全者,應係被害人而非被告。』
(四)對場地具有管領維護權限之人方對於被害人負有刑法上保證人地位
『被告雖有使用上開場地,但對上開場地並無管領維護之權限,對於其他使用人亦無約束制止之權能,即與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居於保證人地位之情形有別,自不能同一而論。』
(五)所謂「隨時注意他人安全」須以能注意、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
『凡使用上開場地之人,仍均應注意一般從事極限運動時,所應遵守諸如前述管理辦法所宣示之基本規則,如配戴安全裝備、一次僅由一人使用坡道、不可做超越自己能力之動作,隨時注意他人安全、非使用者勿進入場地內等等。而本件被告於案發當時為場地使用者,自可進入場地,並有配戴安全配備,且出發下滑使用坡道道具前,並無他人使用場地,亦未做超越自己能力動作。又所謂隨時注意他人安全,亦須以「能注意」為前提,本件被害人未配帶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等護具,僅著球鞋滑滑板即進入上開場地尋找女兒,且其出發下滑前,被告已開始使用場內斜坡道具,其對於被害人突如其來違反場地使用規則之行為,實難有預料、防範乃至注意之可能。換言之,被告從事上開運動固應注意他人之安全,然其對被害人於其身後突發違反場地使用規則之行為,於主客觀上均無預見及注意之可能性。』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一)使用者須穿著完整護具,且坡道若已有一人下場時,他人不可進場,若該他人仍進場時,其有具重大過失
『該極限運動場地使用規則,台南市青少年極限運動遊戲場使用管理辦法比賽區第四、五、六點訂明:「使用者必須戴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斜坡道具每次使用只限一人使用,以避免發生衝撞危險」「不可做超越自己能力的動作,並隨時注意他人之安全」;檢察官函詢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從事極限運動時應注意之規則,亦據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函稱:「從事極限運動人員,應配戴頭盔、護膝、護肘等相關安全裝備,以維護自身安全」有該會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極限協春字第一0號函可稽,且該協會召開九十六年第一次技術委員會亦明定:「⒈極限運動場中已有人在場滑行,第二人不可以進場使用,以避免發生碰撞危險;⒉使用極限運動場之人,在場可以作空中一百八十度轉體及背對滑行;⒊使用極限運動場之人,在場中可以變換滑行路線」有該會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極限協春字第三八號函附該會九十六年第一次技術委員會紀錄可參。本件被告於案發當時,配戴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等安全配備,並有教練在場指導,且下場滑行前,尚無人在場內滑行,…而所從事上開轉體動作,屬正常、簡單之動作,亦經被害人女兒證述無訛,揆諸上開管理辦法及上開協會函文意旨,被告尚無違反極限運動相關規則。反觀被害人當時僅著球鞋滑板即進入上開場地尋找女兒,並無配戴相關安全配備,亦無教練指導,於被告極限運動時,冒然進入弧板平臺,違反上開管理辦法及上開協會函示規則,有重大之疏失。…鑑定結論…被害者出發時,可以知曉場內已有被告使用,應待被告完成動作離開場地時,再下板出發,避開衝撞危險。被害者顯有疏失。」有該協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極限協春字第五六號函附該會九十六年度第二次技術委員會紀錄在卷可稽。…被告為先使用斜坡道具者,擁有場地優先使用權,其他人應予以禮讓。會發生碰撞,係被害人知曉場內已有被告使用,未待被告完成動作離開場地時,即下板出發,致無法避開衝撞危險,本件係被害人疏失造成。』
(二)若A已先進場,則由於A無法確知B究竟會不會進場,更無從判斷預見碰撞之結果,遑論有及時閃避之可能
『被告縱於出發下滑前已知對向弧板旁有其他人包括被害人站立其上,但當時並無人下場使用斜坡道具,則被告於是時下場做上述轉體動作,對其他人之安全並未造成影響,而其他人既同為場地使用者,亦應明瞭並遵守該場地規則,即應待被告使用完斜坡道具完成動作後,再下場做滑行動作。準此,即難謂被告於出發下滑前既已知對向弧板有被害人站立其上,仍下滑做轉體運動,而未先告知被害人及制止被害人下滑,有未盡注意他人安全義務之過失。…被告於先行進場滑行及背對被害人之情況下,實難於完成轉體落地前,即能預見被害人自後滑下,並於完成轉體落地而與被害人發生碰撞之瞬間,猶有時間及時反應並加以閃避之可能。』
(三)對場地具有管領維護權限之人方對於被害人負有刑法上保證人地位
『被告雖有使用上開場地,但對上開場地並無管領維護之權限,對於其他使用人亦無約束制止之權能,即與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居於保證人地位之情形有別,自不能同一而論。』
(四)所謂「隨時注意他人安全」須以能注意、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
『凡使用上開場地之人,仍均應注意一般從事極限運動時,所應遵守諸如前述管理辦法所宣示之基本規則,如配戴安全裝備、一次僅由一人使用坡道、不可做超越自己能力之動作,隨時注意他人安全、非使用者勿進入場地內等等。而本件被告於案發當時為場地使用者,自可進入場地,並有配戴安全配備,且出發下滑使用坡道道具前,並無他人使用場地,亦未做超越自己能力動作。又所謂隨時注意他人安全,亦須以「能注意」為前提,本件被害人未配帶安全帽、護肘、護膝、護腕等護具,僅著球鞋滑板即進入上開場地尋找女兒,且其出發下滑前,被告已開始使用場內斜坡道具,其對於被害人突如其來違反場地使用規則之行為,實難以預料、防範乃至注意之可能。換言之,被告從事上開運動固應注意他人之安全,然其對被害人於其身後突發違反場地使用規則之行為,於主、客觀上均無預見及注意之可能性。』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一審及二審法院的見解基本上一致,甚至連用詞、理由都非常類似。申言之,其一,極限運動場地使用者須穿著完整護具,且坡道若已有一人下場時,他人不可進場,並須隨時注意彼此安全,而若有一人已先進場,則由於先者無法確知後者究竟會不會進場,更無從判斷預見碰撞之結果,遑論有及時閃避之可能,從而此時應注意他人使用狀況安全者反而應為其後才進場者,即便實際上乃後進場者受有損害;其二,對場地具有管領維護權限之人方對於被害人負有刑法上保證人地位,而消費者本身並不具有運動場地管領能力資格;其三,從事極限運動固然應注意他人之安全,然若當事人對於他人於其身後突發違反場地使用規則之行為,於主、客觀上均無預見及注意之可能性,此時便無法歸責,亦即所謂「隨時注意他人安全」須以能注意、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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